(2017)陕0112执160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陕西中盛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彬县星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孙星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中盛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彬县星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孙星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1600-3号申请执行人陕西中盛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睿,总经理。被执行人彬县星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星辉。被执行人孙星辉。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中盛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彬县星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孙星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12民初59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29584.27元。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公司信息、房产、车辆、京东、阿里巴巴进行了查询,查封被执行人孙星辉名下的陕AW70**号、陕A002**号车两辆,上述财产下落不明,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财产线索且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112民初5989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待案件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执行长 石东彦执行员 陈 元执行员 张春宁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马旭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