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04民初4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4152施托克印制系统(无锡)有限公司与江苏维达印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托克印制系统(无锡)有限公司,江苏维达印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04民初4152号原告:施托克印制系统(无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3720570159J,住所地无锡新加坡工业园行创8路251号厂房。法定代表人:DirkWinJoustra,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亚明,江苏楚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柯,江苏楚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维达印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758980786K,住所地江苏省姜堰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陈燕。本院在审理原告施托克印制系统(无锡)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维达印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江苏维达印染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托克印制系统(无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66元,依法减半收取133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东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王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