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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民辖终2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许哲玮、范桂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许哲玮,范桂考,广州市骏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辖终21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许哲玮,男,汉族,住广东省廉江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范桂考,男,汉族,住广东省英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杰,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燕玲,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审被告:广州市骏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新滘南路北侧乌基沙广骏二手汽车交易市场B3区8号。法定代表人:萧群芳。上诉人许哲玮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异议申请的(2017)粤0106民初556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许哲玮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2017)粤0106民初5569号民事裁定,并将本案依法移送至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根据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天河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显示,本案的侵权行为发生即交通事故地点地位于广州市天河区,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 钜审判员 林幼吟审判员 彭 湛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黄丽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