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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482民初60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金坛市西阳振华免烧砖厂与强英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坛市西阳振华免烧砖厂,强英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82民初6080号原告金坛市西阳振华免烧砖厂,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薛埠镇西阳集镇茅东村。经营者樊建华,男,1955年1月23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委托代理人李益俊,江苏兴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强英豪,男,1991年2月10日生,汉族,住常州市溧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坛市西阳振华免烧砖厂诉被告强英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坛市西阳振华免烧砖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坛市西阳振华免烧砖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6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金坛市西阳振华免烧砖厂负担。审 判 长  顾建中人民陪审员  徐押林人民陪审员  倪 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汤无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