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01执恢16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西宁华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刘文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宁华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刘文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青01执恢16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西宁华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国安,董事长。被执行人:刘文杰,男,汉族本院在执行西宁华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刘文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为此,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宁民二初字第0033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文忠审判员 褚永发审判员 赵永胜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王佳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