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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3刑初9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霍祥贵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祥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3刑初981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霍祥贵,男,1976年1月25日出生于重庆市綦江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重庆市綦江区,居住地重庆市渝中区。因本案于2016年11月20日被查获,2017年4月1日被取保候审。现居住在家。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中检刑诉[2017]第10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霍祥贵于2016年11月20��0时30分许,酒后驾驶牌照为渝Bxxx**的红色钱江牌两轮摩托车,在本市渝中区河运校恒大名都大门口附近与一辆左转的车辆发生碰撞,负交通事故次要责任。经鉴定,被告人霍祥贵案发时静脉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46.8毫克/100毫升,已达醉酒状态。被告人霍祥贵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霍祥贵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霍祥贵对此无异议。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霍祥贵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文跃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杨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