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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781执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力市支行与孙立峰、代春玲、曹立忠、孙洪波、王春海、李桂芬、肖长友、王占云、续衍超、赵英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力市支行,孙立峰,代春玲,曹立忠,孙洪波,王春海,李桂芬,肖长友,王占云,续衍超,赵英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781执20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力市支行。法定代表人:温凯被执行人孙立峰,男,1973年出生,现住黑龙江省铁力市。被执行人代春玲,女,1974年出生,现住黑龙江省铁力市。被执行人曹立忠,男,1976年出生,现住黑龙江省铁力市。被执行人孙洪波,女,1979年出生,现住黑龙江省铁力市。被执行人王春海,男,1979年出生,现住黑龙江省铁力市。被执行人李桂芬,男,1980年出生,现住黑龙江省铁力市。被执行人肖长友,男,1957年出生,现住黑龙江省铁力市。被执行人王占云,男,1960年出生,现住黑龙江省铁力市。被执行人续衍超,男,1985年出生,现住黑龙江省铁力市。被执行人赵英华,男,1987年出生,现住黑龙江省铁力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力市支行与被执行人孙立峰、代春玲、曹立忠、孙洪波、王春海、李桂芬、肖长友、王占云、续衍超、赵英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未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及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铁力市人民法院(2017)黑0781执20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李继军审 判 员  邹立新代理审判员  王宏宇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赵星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