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821执4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张秀荣、曾昭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秀荣,曾昭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821执471号申请执行人:张秀荣,男,1967年9月3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曾昭彬,男,1966年12月6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本院在执行(2017)闽0821民初228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张秀荣与被执行人曾昭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已领取被执行人曾昭彬名下座落于长汀县汀州镇环东路棉纺厂18幢201号住宅拍卖款的分配款人民币3069元,本院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进行了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本院于2017年3月4日已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标的人民币20000元,尚有人民币16931元,暂未执行到位,本院已将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821执47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富荣审 判 员  李国平审 判 员  吴天水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吴海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