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2执119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王昌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昌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2执11915号被执行人王昌文,男,1992年12月4日出生,住贵州省贞丰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王昌文盗窃罪一案过程中,已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信息。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吴 刚执行员 金建兵执行员 王之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楼冬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