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2刑终4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石荔利危险驾驶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石荔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2刑终474号原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石荔利,男,1981年9月1日出生于北京市,汉族,大学专科文化;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18日被羁押;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石荔利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作出(2017)京0106刑初82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石荔利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一审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原审被告人石荔利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石荔利表示服从原判,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石荔利因服从原判而要求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石荔利撤回上诉。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6刑初82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素莲审 判 员 王洪波审 判 员 李 凯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法官助理 王 敏书 记 员 王 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