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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84执20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余新春、余安宝与刘仲林、靖江天海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新春,余安宝,刘仲林,靖江天海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84执2075号申请执行人:余新春,男,1988年3月28日生,汉族,安徽省舒城县人,住安徽省舒城县。申请执行人:余安宝,男,1984年10月24日生,汉族,安徽省舒城县人,住安徽省舒城县。委托代理人:余新春,系申请执行人余安宝之弟。被执行人:刘仲林,男,1974年2月20日生,汉族,江苏省泰兴市人,住江苏省泰兴市。被执行人:靖江天海建设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32384289-4),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国贸商务中心19-C。法定代表人:卢惠民。申请执行人余新春、余安宝与被执行人刘仲林、靖江天海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苏0684民初1719号民事判决书,本案的执行标的:工程款282600.6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39元,申请执行费4222元。在执行中,本院经查未发现两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及不动产等财产的登记信息。期间,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委托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协助查封了被执行人刘仲林的苏M×××××号汽车,但未实际扣押。目前,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两被执行人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统一向全社会公布。2017年6月30日,经本院谈话告知,申请执行人对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表示无异议,并当即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社会公开。目前,除被查封的车辆外,本院在执行中未发现两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因查封的车辆尚未实际扣押,现无法处置。经法律释明,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定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旭东代理审判员  潘雄博代理审判员  万海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秦 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