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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03民初20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2-09

案件名称

苑玉岭与张振兴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苑玉岭,张振兴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03民初2047号原告:苑玉岭,男,196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县人。被告:张振兴,男,住邢台市桥西区。原告苑玉岭诉被告张振兴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苑玉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4595元;2、要求被告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民间借贷案件司法解释年利率24%支付利息;3、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3-6月,原告与被告建立事实劳动关系,原告在被告承包的“幸福家园小区电路预埋工程”打工,约定按150元/天开工资。工程完工后被告以各种理由拖欠工资,至2014年1月26日仍欠原告工程款4595元,并于当日签订了欠款证明,该证明约定2014年结清所有欠款。后经多次催要无果,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苑玉岭向本院提供的被告张振兴电话号码“153××××2805”为空号,且未向本院提供其指称的张振兴有效身份证号码、详细家庭住址或户籍地址,本院根据原告苑玉岭提供线索,无法查实其指称的张振兴真实存在。原告苑玉岭本案起诉属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苑玉岭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建颖审 判 员  石海云人民陪审员  杨红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吴 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