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526执126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王广仁、张北芳与李千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广仁,李千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6执126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广仁,男,汉族,1958年10月15日出生,农民,住蒲城县尧山镇上王村*组。申请行人张北芳,男,汉族,1967年4月9日出生,农民,住蒲城县尧山镇分水岭村*组。被执行人李千军,男,汉族,1970年3月27日出生,农民,住蒲城县陈庄镇富新村*组。王广仁、张北芳申请执行李千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蒲城县人民法院(2017)陕0526民初169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广仁、张北芳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所确定执行标的为案款39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900元、执行费3100元,共计395000元。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将上述案款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蒲城县人民法院(2017)陕0526民初169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军洲审 判 员 梁润恒代审判员 何汉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孙珊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