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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民终59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戴士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戴士炜,范龙章,范栋梁,陈藕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民终592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戴士炜,男,1987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代理人戴伟国(戴士炜父亲),1959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同戴士炜。委托代理人徐志琼(戴士炜母亲),1962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同戴士炜。上诉人(原审被告)范龙章,男,195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代理人范秀红(范龙章女儿),1982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同范龙章。上诉人(原审被告)范栋梁,男,1991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新区。上诉人(原审被告)陈藕娟,女,1956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上诉人戴士炜与上诉人范龙章、范栋梁、陈藕娟(以下简称陈藕娟等三人)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5民初127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戴士炜上诉要求:改判由陈藕娟等三人连带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上诉人不应自担责任。事实与理由:其是到岳母家想接女儿和妻子回家过年,受陈藕娟长时间语言侮辱,被激怒后与陈藕娟发生肢体冲突,随后被陈藕娟等三人打伤,自己已赔付了陈藕娟的全部医药费,故要求陈藕娟等三人赔偿其医疗费损失471.50元。陈藕娟等三人上诉要求:改判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事实与理由:戴士��系上门滋事,之前对其妻也有家暴行为,陈藕娟被戴士炜打成轻伤,并不存在陈藕娟等三人与戴士炜发生肢体冲突的情况,戴士炜将陈藕娟殴打至轻伤的行为已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戴士炜并不存在受伤事实,也与陈藕娟等三人无关。戴士炜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陈藕娟等三人赔偿其医疗费损失471.50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陈藕娟、范龙章系夫妻关系,范栋梁系陈藕娟、范龙章的儿子。戴士炜与陈藕娟、范龙章的女儿范秀红系夫妻关系,近年来,因夫妻感情不和,双方分居,范秀红带着女儿回娘家居住。2016年2月7日上午8时30分许,戴士炜与其母亲徐志琼到陈藕娟家要求接妻女回家过年,与陈藕娟发生口角,戴士炜失控拳击陈藕娟头部,范龙章、范栋梁听闻后赶至与戴士炜发生冲突。冲突中,陈藕娟与戴士炜受伤,戴士炜经验伤为头面、右手、腰部软组织挫伤,陈藕娟经司法鉴定为眶壁骨折等,构成轻伤。现戴士炜因故意伤害罪已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戴士炜因伤治疗共支付医疗费471.50元。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在案的证据,戴士炜与陈藕娟发生口角后,明知陈藕娟年岁较高仍不能控制自己情绪,对其实施殴打,致陈藕娟构成轻伤,主要责任在于戴士炜。但陈藕娟若对自己的言语略加克制,亦可避免纠纷发生,范栋梁、范龙章未能妥善处理纠纷,与戴士炜发生肢体冲突,致戴士炜受伤,也具有一定的过错。综合考虑纠纷起因、双方的损害后果等各方面因素,酌情确认对戴士炜的合理损失,由陈藕娟等三人连带承担20%的赔偿责任。判决:1、陈藕娟等三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戴士炜医疗费471.50元的20%计94.30元;2、驳回戴士炜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戴士炜负担20元,陈藕娟等三人负担5元。本院审理期间,双方当事人未提供新的证据。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戴士炜虽然抱着良好的愿望想接妻子女儿回家,但未采取正确的态度和方式与妻子及其家人进行良好的沟通,在与岳母发生口角后,不能控制自己的情绪而将其殴打成轻伤,主要责任在于戴士炜。但陈藕娟若对自己的言语略加克制,在一定程度上是能避免和控制纠纷的发生和冲突的加剧。范栋梁、范龙章未能妥善处理��纷,与戴士炜发生肢体冲突,也存在一定过错,戴士炜的伤情经验伤及治疗产生471.50元的损失,一审法院根据纠纷的起因、双方的损害后果等综合因素,酌情确认陈藕娟等三人对戴士炜的损失连带承担20%的赔偿责任,是属恰当。综上所述,戴士炜与陈藕娟等三人的上诉请求皆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戴士炜负担50元,范栋梁、陈藕娟、范龙章负担5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沙茹萍代理审判员  韩卫旭审 判 员  刘 江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盛 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