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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23执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文丙军与周厚荣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丙军,何仰凯,周厚荣,何汉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23执160号申请执行人:文丙军,男,198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湖南省双牌县人。被执行人:何仰凯,男,196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湖南省双牌县人。被执行人:周厚荣,男,196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湖南省双牌县人。被执行人:何汉生,男,1958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湖南省双牌县人。申请执行人文丙军与被执行人何仰凯、周厚荣、何汉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1123民初271号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何仰凯、周厚荣、何汉生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文丙军于2017年5月25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5月27日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何仰凯、周厚荣、何汉生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土地、股权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何仰凯、周厚荣、何汉生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文丙军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何仰凯、周厚荣、何汉生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文丙军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1123民初2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邓江跃审 判 员  肖运华代理审判员  徐 昊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刘铸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