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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022民初10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杨代兴与张久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代兴,张久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022民初1099号原告:杨代兴,男,1966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经商户,住湖北省公安县。被告:张久云,男,1969年出生,汉族,务农,住湖北省公安县。原告杨代兴与被告张久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杨代兴现以被告张久云在本院审理中已全部偿还所有欠款为由,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张久云在本院审理中已自觉履行全部还款义务,其原告杨代兴在诉讼中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具体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代兴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代兴负担。审判员  杨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蔡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