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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24民初16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24民初1630号原告刘某。被告郭某。本院在审理刘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雷俊雅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曹航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