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24民初16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24民初1630号原告刘某。被告郭某。本院在审理刘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雷俊雅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曹航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