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13执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王敬轩与王西强返还原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敬轩,王西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13执228号申请执行人:王敬轩,男,汉族,系个体户,户籍地:安徽省毫州市谯城区。现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被执行人:王西强,男,汉族,无职业,户籍地:河北省河间市,现住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敬轩与被执行人王西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西强在本院强迁公告期内主动将房屋腾空交付给申请执行人。对金钱的执行,其现暂无履行能力,经网络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宝峰执行员 汪德怀执行员 汪学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吴 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