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91民初6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6398苏州工业园区迪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武汉傲腾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工业园区迪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武汉傲腾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91民初6398号原告:苏州工业园区迪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唯亭镇浦田路202号。法定代表人:单荣明。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嶶,女,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武汉傲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街道口南村110号鹏程惠园1栋4层C室。法定代表人:郑罡。原告苏州工业园区迪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傲腾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原告苏州工业园区迪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工业园区迪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94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柳蓓菁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龙 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