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22执恢2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李秀珍与于永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秀珍,于永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22执恢297号申请执行人:李秀珍,女,1953年3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长岭县。被执行人:于永喜,男,1954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吉林省农安县。李秀珍与于永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于永喜于2017年8月5日给付申请执行人李秀珍2000元(已付),此后于2017年8月份起于每月30日给付申请执行人李秀珍500元,至本院(2016)吉0122民初1816号民事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履行完毕止。申请执行人李秀珍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裁定如下:一、终结(2017)吉0122执恢398号案件的执行。二、如被执行人于永喜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李秀珍可持本裁定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洪伟审判员 刘义然审判员 谢如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袁 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