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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621民初17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付俊广与付小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俊广,付小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621民初1761号原告付俊广,男,198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浚县。被告付小美,女,1983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浚县。原告付俊广与被告付小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付俊广、被告付小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付俊广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339000元。事实与理由为:原、被告系姐弟关系,2012年被告向原告借款339000元并承诺2年后归还。借款到期后被告以种种理由不愿归还借款,故而起诉。付小美承认付俊广的全部诉讼请求,但称现无力偿还。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付小美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付俊广借款339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80元,减半收取3190元,保全费2215元,共计5405元,由被告付小美负担,暂由原告垫付,待执行时一并给付。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俊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罗培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