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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5执17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王金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金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5执1720号被执行人:王金阳,男,1990年7月19日出生于河北省唐山市,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住河北省唐山市乐亭县,户籍地。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王金阳犯诈骗罪一案,业经本院判决确立在案,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刑事审判庭移交本院执行局执行被执行人王金阳并处罚金人民币61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王金阳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16)津0105刑初250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王金阳的执行。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家全审判员  李国艳审判员  李景长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王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