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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09民初2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梁淑英不予受理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淑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9民初2271号起诉人:梁淑英,女,1951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兰池,男,住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由太原市万柏林区白家庄街道解放街社区居民委员会推荐。2017年8月2日,本院收到梁淑英起诉状。起诉人梁淑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起诉人山西省心血管病医院落实法律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用正规文字译出诊疗记录与临时医嘱单上的文字。理由是:被起诉人2016年3月10日的诊疗记录与2017年8月1日交给起诉人的临时医嘱单上的文字不正规,与2017年8月1日交给起诉人的梁淑英诊疗情况说明上的正规文字截然不同,使起诉人读不通。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梁淑英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武建芬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王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