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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9民初95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9520刘庆芬与黄晓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庆芬,黄晓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9民初9520号原告刘庆芬,女,汉族,1985年10月25日生,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被告黄晓铭,男,汉族,1965年7月30日生,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庆芬与被告黄晓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庆芬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庆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庆芬负担。审判员  戴顺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徐一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