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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02执3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程文荣、程财霞、程才军与被执行人程宪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皖1802执377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程文荣、程财霞、程才军与被执行人程宪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7年1月3日作出(2016)皖1802民初4013号民事判决中,申请执行人程文荣、程财霞、程才军申请将被执行人程宪勇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程宪勇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程宪勇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