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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281刑初2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戴某某非法经营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乐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某某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281刑初297号公诉机关乐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戴某某,男,1990年6月5日出生于江西省乐平市,汉族,初中文化,木工,家住乐平市。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7年3月4日被乐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乐平市看守所。乐平市人民检察院以乐检公诉刑诉[2017]2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戴某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乐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雪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乐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4月份至2017年3月初,被告人戴某某利用自己的微信号“×××,昵称a老虎头烟王”发布销售香烟的信息。戴某某以微信转账的方式向上线卖家微信号“总仓2017带你飞”、“华某”等购进各类香烟,并将购进的香烟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卖给长沙16代理、舟山7客户等人。戴某某共计向上线卖家购进香烟七万余元,向下线买家销售香烟七万八千余元。经江西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别检验乐平市烟草专卖局查获的戴某某的香烟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为伪劣卷烟。被告人戴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被告人戴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3、4月份至2017年3月初,被告人戴某某利用自己的微信号“×××,昵称a老虎头烟王”发布销售香烟的信息。戴某某以微信转账的方式向上线卖家微信号“总仓2017带你飞”、“华某”等购进各类香烟,并将购进的香烟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卖给长沙16代理、舟山7客户等人。戴某某共计向上线卖家购进香烟74240元,向下线买家销售香烟78585.76元。2017年3月3日,被告人戴某某在乐平市高家镇中通快递公司官庄村分部领取六个装有4条利某(阳光)、5条芙蓉王(硬)、20条利某(新版)卷烟的快递包裹时被查获。经江西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别检验乐平市烟草专卖局查获的戴某某的香烟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为伪劣卷烟。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抽样取证物品清单、证据复制(提取)单,证实2017年3月3日扣押保存利某(阳光)香烟4条、芙蓉王(硬)香烟5条、利某(新版)20条系被告人戴某某通过微信(微信号×××)联系购买来的。2、检查笔录、询问笔录、中通快递单,证实2017年3月3日被告人戴某某通过中通快递邮寄领取六个包裹,包裹内装有利某(阳光)4条、每条进价65条,芙蓉王(硬)5条、每条进价65条,利某(新版)20条、每条进价55元。从2016年4月份开始,被告人戴某某还向其他上线处购进过假烟,并在网上销售给亲戚朋友和通过微信销售给下线。3、被告人戴某某微信影印件,证实被告人戴某某通过微信(微信号×××,昵称:a老虎头烟王)向上线购买香烟交易记录,向下线销售香烟交易记录。4、被告人戴某某微信号×××(老虎头烟王)购买记录、出货记录,证实被告人戴某某买卖香烟的情况,向上线购进香烟总价值为74240元,向下线卖出香烟金额为78585.76元。5、江西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别检验报告,证实送检利某(阳光)、芙蓉王(硬)、利某(新版)香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6、被告人戴某某供述,我从2016年3、4月份的时候开始在微信上与“华某”联系找上线卖家购进香烟,然后利用微信卖给下线的买家来赚取中间差价。我用“a老虎头烟王”微信在自己的朋友圈里发卖各种烟的广告。后“华某”发了一百多个买烟的下家的手机号码给我,我添加那些人的微信为好友并不断刷新朋友圈的信息来打广告,慢慢的开始有人向我买烟,我微信上卖烟的生意陆陆续续好了。后来至少有十多二十个微信好友经常到我这里来买烟。具体那些人购买烟的数量、时间和金额在我微信交易记录可以查的出来。我在微信上卖烟的时候还不断的有上线卖烟的货源主动添加我的微信为好友并将各种烟的报价通过微信发给我,我从那些上线卖家中挑出报价较便宜的人并从他们那里购进烟,我一共到五个上线卖家处购进过香烟。我没有办理烟草专卖经理许可证的。最开始的时候,我以为是真烟,直到2016年11月份的时候我打开硬中华抽,觉得烟的味道不对,我发现他们这些上线卖家发过来的香烟都是假烟,我才反应过来我之前一直向他们买过来的烟都是假烟,没有真烟。但后来我仍然继续在微信上购进和出售假烟,因为中间有一定的差价利润,我想赚点中间的差价。我从上线购进香烟金额至少有7万元,在微信里出售香烟交易记录,经计总的销售金额有78585元。另外,我以现金方式向亲戚朋友出售过假烟。7、证人吴某1证言,证实被告人戴某某在2016年在官庄中通快递公司取过香烟包裹。2017年2月28日上午,乐平市烟草公司的工作人员带了六、七个在乐平市中通快递扣到的包裹,并讲包裹里是香烟,包裹单子上写的收件人名字是廖某,联系电话是188××××3652,我拨打了这个号码,我手机上显示是戴某某的名字。8、证人吴某2证言,2017年2月21日下午,我家做房子,我舅舅戴有寿拿了2条利某牌香烟给我,说是拿给做事人抽,之后他就走了。接着我就把烟拆开给了做事的人抽,这2条烟包装是白色的,和街上14元一包的利某牌香烟是一样的,戴有寿直接拿给我的,没有向我要钱,之后也没有向我收过钱,我不知道戴有寿的香烟是从哪里买来的。9、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扣押被告人戴某某持有小米智能手机一部。10、电子证物检测工作记录,证实已提取送检手机内短信、微信、QQ的聊天记录等,聊天记录中有大量买卖烟草信息。11、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17)甬鄞刑初字第661号刑事判决书,证实2007年6月25日被告人戴某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二十日,并处罚金五百元。12、乐平市烟草专卖局证明,证实被告人戴某某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13、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出生日期及身份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而非法经营烟草制品、销售假冒注册商标且为伪劣卷烟,销售金额七万八千余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戴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戴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罚金已交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七年三月四日起至二0一七年九月三日止。赃物已由公安机关收缴的,由公安机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显勇人民陪审员  江文淑人民陪审员  石红琴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薛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