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302执14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司继明与于昌海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司继明,于昌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302执1475号申请人司继明,男,汉族。被执行人于昌海,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司继明与被申请执行人于昌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但执行需较长周期,非本次执行程序能够彻底了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2015)乌勃民一初字第01598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韩应民代理审判员 闫 军代理审判员 郭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张钧治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