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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06民初507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宁波红祥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与吴贤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红祥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吴贤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06民初5071号之一原告:宁波红祥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号:330206000277188)。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大碶街道钱塘江中路499号。法定代表人:张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俞国彪,该公司员工。被告:吴贤钧,男,1962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红祥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吴贤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红祥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诉权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红祥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吴贤钧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红祥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高 拓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法官助理  彭晓晓书 记 员  鲍洁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