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81民初3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赵海与赵福山、程国兰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海,赵福山,程国兰,赵福生,薛红莲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81民初3260号原告:赵海,男,1955年6月26日出生,农民,现住遵化市。委托代理人:马军戍。委托代理人:赵丽丽。被告:赵福山,男,1986年9月7日出生,农民,现住遵化市。被告:程国兰(已去世),女,1959年11月17日出生,农民,户籍地遵化市。被告:赵福生,男,1983年10月26日出生,农民,现住遵化市。被告:薛红莲,女,1980年6月15日出生,农民,现住遵化市。被告赵福生、薛红莲委托代理人:窦庆敏。被告赵福生、薛红莲委托代理人:刘俊国。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海与被告赵福山、程国兰、赵福生、薛红莲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海于2017年8月7日以被告恶意串通,企图占有原告之子死亡所得的抚恤金及困难补助金,已构成犯罪,要求向公安机关追究被告刑事责任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海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55元减半收取3927.5元,由原告赵海负担。审判员 葛志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王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