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02民初3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原告路金虎与被告王水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金虎,王水玲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02民初385号原告:路金虎,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连温、莫红雨,运城市山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水玲,男。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宏波,武臻,山西法实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路金虎与被告王水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立案。2016年3月8日,被告王水玲对原告路金虎提出反诉。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通知原告路金虎补交案件受理费,原告路金虎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反诉原告王水玲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本院认为,反诉原告王水玲提出撤回反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按原告路金虎撤回起诉处理;二、准许反诉原告王水玲撤回反诉。案件受理费2446元,已交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路金虎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100元,减半收取1050元,由反诉原告王水玲负担。审 判 长 杨跃华审 判 员 畅清泉代理审判员 焦 晓 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张 腊 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