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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81民初6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达市支行与伊振库、孙玲、崔万余、沈会珍、刘航、李利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达市支行,伊振库,孙玲,崔万余,沈会珍,刘航,李利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81民初640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达市支行,住所地黑龙江省安达市。法定代表人:王洪亮,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晔,女,1978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安达市。被告:伊振库,男,1970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安达市。被告:孙玲,女,1976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安达市。被告:崔万余,男,1956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安达市。被告:沈会珍,女,1954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安达市。被告:刘航,男,1984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安达市。被告:李利红,女,198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安达市。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达市支行与被告伊振库、孙玲、崔万余、沈会珍、刘航、李利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达市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伊振库返还借款本金21,953.81元,利息6,844.23元(利息计算至2016年12月8日,利息以21,953.81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9日起按年利率13.5%计算至贷款给付完毕止)。2.被告孙玲、崔万余、沈会珍、刘航、李利红承担连带给付责任。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12月23日,原告与被告伊振库签订小额贷款借款合同,被告伊振库在原告处贷款50,000.00元,期限14个月,年利率13.5%,还款方式是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法。被告伊振库于2013年12月23日出具借据1张。同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约定互相对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伊振库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应有明确的被告,本案原告不能提供被告伊振库、孙玲、崔万余、沈会珍、刘航、李利红准确的身份信息、住所地及送达地址,告知原告补正,并经本院查询后仍不能确定被告伊振库、孙玲、崔万余、沈会珍、刘航、李利红的送达地址及身份信息,故属于被告不明确,依法应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达市支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20.00元,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胡永利人民陪审员  孙革新人民陪审员  苏凤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郑琳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