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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10民终3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李保朝与周根社第三人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商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保朝,周根社,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10民终3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保朝,男,生于1970年6月23日,汉族,住商南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根社,男,生于1972年2月14日,汉族,住商南县。原审第三人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滦县火车站东一公里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0746886581K。法定代表人:庞庆华,系公司董事长。上诉人李保朝因与被上诉人周根社,原审第三人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商南县人民法院(2017)陕1023民初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于2017年7月11日向上诉人送达了缴纳案件受理费通知,但上诉人李保朝一直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李保朝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尤永刚审判员  卢洛军审判员  文改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査瑶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