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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3民初48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3

案件名称

湖南华河机械有限公司与陈成林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华河机械有限公司,陈成林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3民初4839号原告:湖南华河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迎新路499号坤颐商务中心3号栋N单元1238号,1239号,1240号。法定代表人:王宏一,董事长。被告:陈成林。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华河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成林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华河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湖南华河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华河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陈成林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湖南华河机械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廖龙芝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张 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