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5民初4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1-11
案件名称
赵纯勇与重庆市丰豪林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纯勇,重庆市丰豪林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5民初4291号原告赵纯勇,男,1973年7月11日出生,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委托代理人王金,重庆永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丰豪林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梁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83316444254。法定代表人刘双清,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受理的原告赵纯勇诉被告重庆市丰豪林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系真实意思表示,本院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纯勇撤回对被告重庆市丰豪林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5.68元,减半收取202.84元,由原告赵纯勇负担。审判员 吕欢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刘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