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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02民初14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沧州市瑞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沧州市住宅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沧州市瑞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沧州市住宅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02民初1498号申请人沧州市瑞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新华区荣官屯聚鑫钢材市场5排7号.法定代表人杨家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树新,该公司职员。被申请人沧州市住宅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育红东路北侧。法定代表人武胜起。沧州市瑞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沧州市住宅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沧州市瑞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沧州市瑞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资金665572.88元,杨家财、庞从霞自愿用其所有的房屋为申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冻结沧州市住宅建设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资金665572.88元,冻结期限一年,冻结期间不得支付。二、查封杨家财、庞从霞名下的位于沧州市运河区御河西路金鼎·领域3#楼2-2603房屋一套(房产证号为房权证沧字第××号),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允许房屋所有人使用,但不得实施变卖、赠与、抵押等法律及事实处分行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静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王馨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