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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6执27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淮南中发源醇基燃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奎,淮南中发源醇基燃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406执27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陈奎,男,197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被告:淮南中发源醇基燃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水厂南路经济开发区电子工业园2号厂房,组织机构代码05847739-7。法定代表人:刘华顺,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陈奎与淮南中发源醇基燃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2016)皖0406民初1986号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人陈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淮南中发源醇基燃料有限公司支付1092000元。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淮南中发源醇基燃料有限公司送达了(2017)皖0406执279号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经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登记、证券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在安徽省农村信用合作社淮南通商银行玉泉支行的银行账户,账号为20000340904810300000018。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淮南中发源醇基燃料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陈奎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苏云平审判员  王育鸿审判员  吴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朱传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