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6民初13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双流支行与张勤、胡松、江红、魏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补正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6民初1349号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对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双流支行与被告张勤、胡松、江红、魏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川0116民初1349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6)川0116民初1349号民事判决书中首页“(2016)川0116民初1349号”补正为“(2017)川0116民初1349号”。审判员 陈晓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林 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