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81民初10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达市支行与李广德、王淑华、薛立军、方洪霞、方洪文、刘艳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达市支行,李广德,王淑华,薛立军,方洪霞,方洪文,刘艳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81民初1070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达市支行,住所地黑龙江省安达市。法定代表人:王洪亮,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晔,女,1978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安达市。被告:李广德,男,1964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安达市。被告:王淑华,女,196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安达市。被告:薛立军,男,1980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安达市。被告:方洪霞,女,1980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安达市。被告:方洪文,男,1971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安达市。被告:刘艳玲,女,1975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安达市。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达市支行与被告李广德、王淑华、薛立军、方洪霞、方洪文、刘艳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达市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李广德、王淑华返还借款本金29,328.59元,利息27,195.39元(利息计算至2016年12月8日,利息以29,328.59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9日起按年利率13.5%计算至贷款给付完毕止)。2.被告薛立军、方洪霞、方洪文、刘艳玲承担连带给付责任。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0年9月10日,原告与被告李广德签订小额贷款借款合同,被告李广德在原告处贷款35,000.00元,期限14个月,年利率13.5%,还款方式是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法。被告李广德于2010年9月10日出具借据1张。同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约定互相对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李广德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应有明确的被告,本案原告不能提供被告李广德、王淑���、薛立军、方洪霞、方洪文、刘艳玲准确的身份信息、住所地及送达地址,告知原告补正,并经本院查询后仍不能确定被告李广德、王淑华、薛立军、方洪霞、方洪文、刘艳玲的送达地址及身份信息,故属于被告不明确,依法应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达市支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13.00元,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胡永利人民陪审员 孙革新人民陪审员 苏凤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郑琳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