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8执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富县海纳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孙建平、杨忠林、李军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富县海纳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孙建平,杨忠林,李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8执300号申请执行人:富县海纳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富县北教场太和小区法定代表人:赵文亮,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建,男,该公司经理,住公司。被执行人:孙建平,男。被执行人:杨忠林,男。被执行人:李军,男。申请执行人富县海纳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孙建平、杨忠林、李军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富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4日作出的(2017)陕0628民初244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富县海纳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0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3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息)。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6月9日向被执行人孙建平、杨忠林、李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8月3日自愿达成和解,即(一)被执行人孙建平向富县海纳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和律师费共计510000元,于2017年8月3日给付借款30000元,于2017年12月30日前给付70000元,2018年6月30日前给付50000元,2018年12月30日前给付50000元,2019年6月30日前给付50000元,2019年12月30日前给付50000元,2020年6月30日前给付50000元,2020年12月30日前给付50000元,2021年6月30日前给付50000元,2021年12月30日前给付60000元;(二)被执行人杨忠林、李军对上述债务的履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申请执行人富县海纳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执行;(四)本案受理费2945元,执行费4400元由被执行人孙建平负担于2017年12月30日缴纳;(五)如被执行人孙建平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可恢复原判决的执行。和解协议达成后,申请执行人富县海纳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交了撤销执行申请书。本院经审查,该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富县人民法院(2017)陕0628民初24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凤贵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张秀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