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民申17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孙财与梁龙、陈桂琴、张宝生、张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鸭山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孙财,梁龙,陈桂琴,张宝生,张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鸭山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黑民申176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孙财。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宝明。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梁龙。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陈桂琴。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张宝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张力。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鸭山市分公司。 负责人:祁亮,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孙财因与被申请人梁龙、陈桂琴、张宝生、张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鸭山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05民终9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孙财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其不认识张宝生,张宝生的工资由张力支付,张力和张宝生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雇佣关系,张宝生未经其同意,驾驶出租车,侵犯了孙财的财产权利,该起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损失与出租车的所有权人无关。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其将出租车发包给具有驾驶资质的张力,张力未经其同意私自雇佣张宝生开车,其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庭开庭时,剥夺了其辩论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九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孙财系黑JT0318号出租车所有权人,孙财雇佣张力开车,张力找到张宝生开车发生本起交通事故。 孙财作为肇事出租车所有权人应对车辆驾驶人负有谨慎审查义务,其应将车辆交付给有资质的适宜人员驾驶,以确保出租车能够安全运营。肇事出租车辆在运营期间,车辆所有权人孙财从该出租车的运营中获得了运行利益,在该出租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孙财应与车辆驾驶人共同承担责任。原判决程序合法,判决并无不当,孙财的再审事由不能成立。孙财与张宝生、张力之间的其他法律关系纠纷,原判决已释明其可另求法律途径解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孙财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刘东兴 审判员 白 捷 审判员 赵洪波 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董国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