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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24执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谭小刘与被执行人陈连华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茶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茶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小刘,陈连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24执95号申请执行人:谭小刘,男,住址湖南省株洲市茶陵县。被执行人:陈连华,男,住址湖南省株洲市茶陵县。本院在申请人谭小刘与被执行人陈连华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到金融、车辆管理、房产、工商等部门就被执行人陈连华是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陈连华在上述部门无财产登记情况,应就本案的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谭震龙审 判 员  曾梅来代理审判员  张吉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谭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