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02民初17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三明市碧发轮胎贸易有限公司与陈永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三明市碧发轮胎贸易有限公司,陈永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402民初1782号原告:三明市碧发轮胎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27463716419,住所地三明市梅列区东安新村72幢一楼13-15号。法定代表人:黄芬玲,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传益、廖金水,福建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永洁,男,1989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原尤溪县永洁轮胎店经营者,住福建省尤溪县。原告三明市碧发轮胎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称碧发轮胎)与被告陈永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碧发轮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廖金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永洁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碧发轮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陈永洁向碧发轮胎支付货款4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6800元(利息以4万元基数,按月率2%计算,从2016年10月1日暂计至2017年6月15日,此后逾期利息按此标准继续计算,直至货款及利息支付完毕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陈永洁负担。事实与理由:陈永洁为原尤溪县永洁轮胎店经营者,因经营需要,向碧发轮胎购买轮胎,购买地点在梅列××××新村。截止于2016年6月2日,陈永洁尚欠碧发轮胎货款4万元,陈永洁向碧发轮胎出具欠条一份,承诺于2016年9月30日前付清欠款,如逾期付款按日5%支付逾期利息。嗣后,经多次催讨无果。2017年6月16日,个体工商户尤溪县永洁轮胎店被注销。陈永洁未作答辩。在举证期限内,碧发轮胎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相应证据。陈永洁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且未面提出答辩,视为自愿放弃相应权利。经审查,碧发轮胎向本院提交的证据,其来源和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并在卷佐证。经庭审认证,结合碧发轮胎的当庭陈述,本院对碧发轮胎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综上所述,本院认为,碧发轮胎所提诉请,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九条(?http:?/??/?192.2.2.16:9889?/?document_elements?/?search_view?/?420599?deid=492365”t”_blank?),《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陈永洁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三明市碧发轮胎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万元并付清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所欠货款4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从2016年10月1日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若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7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85元,由陈永洁负担。(案件受理费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项宇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谢 静附:本判决所依据的具体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九条(?http:?/??/?192.2.2.16:9889?/?document_elements?/?search_view?/?420599?deid=492365”t”_blank?)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