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财保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西安丰盈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西安丰盈物资有限责任公司,陕西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财保141号申请人西安丰盈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西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陆继锋,陕西诺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陕西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宏民,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西安丰盈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西安丰盈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陕西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100万元予以冻结或对同等价值财产予以查封、扣押。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陕西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100万元予以冻结或对同等价值财产予以查封、扣押。上述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申请人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魏 钰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高琳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