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21民初19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吴红侠与张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红侠,张辉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21民初1907号原告:吴红侠,女,1968年6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被告:张辉,男,1980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原告吴红侠与被告张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红侠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红侠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吴红侠负担。审判员 王志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张晓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