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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21民初19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吴红侠与张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红侠,张辉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21民初1907号原告:吴红侠,女,1968年6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被告:张辉,男,1980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原告吴红侠与被告张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红侠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红侠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吴红侠负担。审判员  王志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张晓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