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03执恢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段进岭、段俊岭所有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进岭,段俊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03执恢48号申请执行人:段进岭,男,195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家住华县莲花寺镇汀村南组。被执行人:段俊岭,男,1968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家住华县莲花寺镇汀村南组。申请执行人段进岭依据生效的(2015)华民初字第0096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恢复案件执行,要求对已冻结的被执行人段俊岭的土地租赁费收入10584元采取扣划措施。本案于2017年6月5日立案恢复执行。本院在原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段俊岭已履行案款4178元并支付申请执行人。退出执行程序后又履行案件款2200元,本院并对被执行人段俊岭的土地租赁费收入10584元,采取了冻结措施。恢复执行后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段俊岭的土地租赁费收入10584元,加之之前履行的案件款2200元,共计12784元,已支付申请执行人段进岭,本次恢复请求已执行完毕。本案执行总标的为61500元,已总计履行16962元,下余未履行标的44538元,因被执行人再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可先行退出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及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陕0503执恢48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日后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即可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弥继峰审判员 冯继忠审判员 李根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许天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