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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24民初37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昌支行、孙明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昌支行,孙明辉,龚丽琴,浙江盛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24民初3701号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昌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4846417192X),住所地:新昌县南明街道鼓山中路159号。负责人:吕伟军,行长。被申请人:孙明辉,男,1986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新昌县。被申请人:龚丽琴,女,1990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新昌县。被申请人:浙江盛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4771906492Q),住所地:新昌县七星街道南岩路536号。法定代表人:苏文明。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昌支行诉被申请人孙明辉、龚丽琴、浙江盛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孙明辉、龚丽琴、浙江盛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昌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孙明辉、龚丽琴、浙江盛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周卫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代)  王梅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