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6执恢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曹淑凤与任军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淑凤,任军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6执恢69号申请执行人曹淑凤,女,1975年7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孙镇庙前街一组。被执行人任军义,男,1969年05月30日出生,农民,住山西省太原市柏林区和平南路238号。本院在执行曹淑凤与任军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蒲城县人民法院(2014)蒲民初字第0144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任军义履行77195.21元、案件受理费5000元及执行费1055元,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任军义银行存款83250.2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拍卖或变卖,用拍卖款或变卖款,支付案款、案��受理费及执行费。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晓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贾保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