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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6执异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王树橘与钟石华、重庆市钧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外人朱健鸿异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树橘,重庆市钧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钟石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6执异80号案外人:朱健鸿,女,汉族,1969年9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代理人:聂颖,重庆市鼎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申请执行人:王树橘,男,汉族,1944年9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代理人:龚元源,重庆循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执行人:重庆市钧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鼎山大道邮政业务楼二楼,组织机构代码66088186-X。法定代表人:钟石华,执行董事、经理。被执行人:钟石华,男,畲族,1965年8月2日出生,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本院在办理王树橘申请执行重庆市钧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钟石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朱健鸿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异议进行审查,并组织各方当事人听证。在审查过程中,案外人朱健鸿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撤回异议。本院认为,案外人朱健鸿撤回异议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案外人朱健鸿撤回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伟审 判 员 蒋 睿代理审判员 姚 洪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程小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