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82刑初3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柳新生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新生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282刑初340号公诉机关灵宝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柳新生,男,1979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灵宝市故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3月13日被灵宝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9日被灵宝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7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灵宝市人民检察院以三灵检公诉刑诉[2017]1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柳新生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灵宝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伟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柳新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灵宝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8日上午9时许,陈某1驾驶轿车行驶至灵宝市故县镇卫生院路口时险些追尾杜某驾驶轿车,二人发生口角,引起厮打。后陈某1打电话叫其表哥被告人柳新生前来,被告人柳新生到现场时,杜某与陈某某正扭打在一起,被告人柳新生随即上前朝杜某嘴部击打两拳,致杜某嘴部受伤。经三门峡市中心医院诊断,杜某的伤情为下颌骨骨折。经法医鉴定,杜某损伤为轻伤二级。2017年3月13日,被告人柳新生到灵宝市公安局故县派出所投案。案发后,陈某1、被告人柳新生与被害人杜某达成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杜某损失7万元,被害人杜某对陈某1、被告人柳新生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柳新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杜某的陈述,证人陈某1、柳某、姜某、陈某2的证言,指认笔录及照片,杜某伤情照片、现场照片,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破案报告、协议书、领条、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柳新生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柳新生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柳新生犯罪以后能够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柳新生能够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柳新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侯沛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韩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