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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4执25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王伟、天津圣明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伟,天津圣明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4执2511号申请执行人:王伟,女,197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宁阳县。被执行人:天津圣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华苑产业区榕苑路15号5-B-1101。法定代表人:王又生,负责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伟与被执行人天津圣明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伟书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作出的高新区劳仲案字[2016]第1273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全喜审判员  张晓斌审判员  汪若磊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韩佳炜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